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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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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

增府〔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4-0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有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主公开、程序规范、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与兼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成员资格界定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义务履行以及居住状况等因素,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坚持依法办事与民主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要按照规范的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合规。同时,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成员认定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一人一处的原则。成员资格界定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得遗漏,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四)坚持区级指导、镇(街)领导、村社组织的原则。成员资格界定在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镇(街)具体负责,由村社集体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员资格界定应以村为单位,设立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推选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经济联合社应加强对经济合作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经济合作社要自觉接受经济联合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登记界定日的确定

  登记界定日是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确定(明确截止时刻),并在界定日1个月前向本组织成员公布。

  三、认定类别和要求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9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取得和丧失规定如下:

  (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包括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3.因合法的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4.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保留成员。本社成员因下列情形之一迁出户口的,保留其成员资格:

1.考入大中专及以上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毕业后1年内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2.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一年内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3.在服刑、戒毒期间的人员(刑满释放或者戒毒期满后1年内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4.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表决成员。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再迁入的人员及其子女;

2.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随其入户的子女;

4.户口虽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未能履行法律法规和该组织章程规定的成员义务的;

5.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的,确需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表决的其他情况;

6.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丧失成员资格。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户口注销的;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4.出境出国定居并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或外国国籍的;

5.主动放弃成员身份的;

6.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认定程序

  (一)制定认定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呈镇(街)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村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济联合社的成员由本村各经济合作社的成员组成,经济合作社原则上执行所属经济联合社统一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界定办法应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条件)和登记界定日等作出规定。会议同时推选出村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小组,主要由村“两委”、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及各经济合作社社委会成员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成员资格界定调查登记工作,并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

  (二)开展调查。全面开展人口摸底调查,理清户籍、居住、土地承包、婚育、收养等各种与成员资格界定有关的情况,收集与成员资格界定有关的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离婚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离退休证、大中专在校生证明、现役军人证明、收养证明、服刑人员法院判决书等),并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调查登记表》。登记表须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签字。调查人员应作出初步认定结论,并填写认定缘由。

  (三)设立成员名册及公示。成员名册初次设立、变动,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公示15日后无异议、或者异议后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不成立的,及时报送镇(街)备案存档。成员名册应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5天。

1.由村“两委”、经济联合社社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相关经济合作社社委会组成的村联席会议对调查结果和调查人员的初步认定结论进行初审,并将自然成员、保留成员、表决成员、丧失成员资格的名单提交各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各经济合作社社委会形成成员名册,进行初榜公示;

2.初榜公示无异议的,成员名册继续再榜公示;有异议的,由各社成员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民主表决,进行再榜公示;

3.再榜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均须先报镇(街)审核,再提交各社成员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后,进行成员名册的终榜公示。

  终榜公示后,对个别成员的资格界定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如确认为成员的,及时记入成员名册。

  (四)表决决定程序。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的,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召开,经济联合社社委会主持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的户的代表参加;

2.必须经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加入成员建议名单,表决结果须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

3.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4.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后,方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五)镇(街)登记备案。各镇(街)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并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各村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属地镇(街)责令改正。

  (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成员资格界定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所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如成员资料、会议资料、公示资料、成员名册等纸质和影像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初次认定和变更须加盖村党支部、经济联合社公章,分别由社、村、镇(街)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需要,是适应农村社区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各镇(街)具体负责指导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界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主要负责部门,落实专职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 以村为单位,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发动、调查、组织实施等工作。在区、镇(街)具体指导下,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监督。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区信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通力配合,形成合力,依据各自职能做好成员资格界定的监管、纠纷处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把握原则,依法办事。成员资格界定受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各种因素影响,工作艰巨且涉及面广,必须依靠群众,不断探索完善具体的方法方式。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工作过程中务必坚持原则,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切实保障集体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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