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拆迁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1996724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小区停车位属谁?停车位..
·广州各看守所地址、广州..
·房屋漏水,该由谁来补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和电..
·员工保密及竟业禁止协议..
·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诉讼保全申请书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竟 业 禁 止 协 议 书..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