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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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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一、200821以前的事故: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二、200821以后的事故:
 
1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21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21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21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21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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